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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权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赔67万元
来源:李德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量:77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县。

原告:张某某,女,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更名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被告:**医院,住所地*******号。

【基本案情】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7126日原告张某某因停经40+4,咳嗽咳痰一天入住被告**医院。入院查体后,因产妇无剖宫产手术指征,入院后阴道分娩待产。12133时孕妇出现宫缩,8时孕妇宫口全开,825分胎头娩出,出现肩难产,830分阴道分娩一女婴,新生儿心跳微弱,无肌张力,皮肤苍白,重度窒息,立即予以球囊面罩正压通气给氧,850分予以气管插管,胸外按压,并予以肾上腺素气管内给药,每三分钟一次,最终抢救无效于1112分宣布死亡。

经原告申请,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委托淮安市医学会对原告张某某之女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淮安市医学会于2018131日作出淮安医鉴[2017]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1、孕妇张某某因停经40+4,咳嗽咳痰一天126日入住**医院,该妇为经产妇,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800g,乙方予以阴道分娩未违反诊疗常规。2、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张某某之女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该新生儿体重为4500g,为超重儿,产前难以准确估算,也是导致肩难产、重度窒息及其死亡的因素之一。综上,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原告为此花鉴定费1700元。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女儿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872440元、丧葬费3634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9704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于2017126日临产入住**医院,1213825分胎头娩出,出现肩难产,830分分娩一女婴,但新生儿心跳微弱,无呼吸,皮肤苍白,最终抢救无效于1112分死亡。原告后申请鉴定,淮安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导致新生儿死亡,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

被告**医院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新生儿因肩难产出生后经本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2、导致新生儿肩难产及重度窒息后抢救无效的主要原因系新生儿为超重儿、巨大儿,新生儿的体重、体型大小是由产妇的自身体质、给予胎儿的生长环境所决定,原告张某某对于新生儿死亡的事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医方在新生儿分娩后及时开展抢救工作,无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淮安市医学会对本起医疗损害作出淮安医鉴[2017]09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被告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淮安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认可。根据淮安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原告之女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发生时,原告长期居住地址为城镇,故对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死亡赔偿金43622/年×20=872440元、丧葬费36342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961782元。由被告**医院赔偿70%673247.4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因女儿死亡造成损失67324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5元,减半收取计6752.5元,由原告负担2025.75元,被告**医院负担4726.75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涟水县中人民医院负担。

律师意见:发生医疗事故后,首先应寻求专业律师咨询帮助或代理,指定完整的法律方案;其次,在律师指导下,申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再次,有专业律师制订根据较高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积极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专业代理律师在听声帮助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最后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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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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